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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身亡后长子协调获理赔 妻子和次子再索赔被驳
2014-12-22 21:13  来源: 中新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盐城12月22日电 一男子遇车祸身亡后,其长子和肇事者搭成赔偿23万元的调解协议,事后,因认为该赔偿款仅是对长子的赔偿,死者之妻又和次子将肇事者告上法庭,再索赔38万元。22日,江苏阜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22日,李宏驾手扶式拖拉机,从阜宁县郭墅镇驶往沟墩镇,途中与王永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永远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的妻子孙红英及长子王志成、次子王志刚诉至阜宁县法院,要求李宏赔偿交通事故各项费用54万元。同年11月,长子王志成持母亲孙红英、弟弟王志刚的委托书,在阜宁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李宏的胞兄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赔偿23万元。此时李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在押,调解协议签订的当日,赔偿款一次性赔付完毕,由王志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并签上母亲孙红英、弟弟王志刚及自己的姓名。

  2014年2月20日,阜宁县法院审理判决李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红英和次子王志刚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李宏赔偿各项费用38万元,理由是“李宏仅支付了23万元给王志成,此赔偿数额未征得孙红英、王志刚同意,也未得到特别授权”。

  阜宁县法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李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关押,长子王志成持母孙红英、弟王志刚的委托书到交警部门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即使委托书上签名不是孙红英、王志刚所签,因为王志成与孙红英、王志刚存在特殊亲属关系,在当时的情况下,李宏及其亲属有理由相信王志成是有权代理的。王志成的代理行为应属表见代理,在被代理人孙红英、王志刚与李宏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有权代理行为同样的法律后果。原告孙红英、王志刚再向被告李宏主张赔偿,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 谷华 周立虎  编辑: 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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