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宁布依族苗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情况汇报

2015-06-12 13:56  来源:多彩贵州网

【专题】开始地方立法 贵州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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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行业

  省人大民宗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立法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全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通知精神的有关规定,结合镇宁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现将我县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 现行条例情况

 

  (一)现行条例情况

  我县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4部。《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县条例》于1989年7月26日颁布,2006年3月县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县条例》进行了修改,同年7月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正;现行有效的4部单行条例是1999年6月18日公布施行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2001年9月颁布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年9颁布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二)现行条例执行情况

  目前《自治条例》实施正常,4部单行条例因制定的时间已长达十多年,很多内容已不适应现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加上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多,在适用法律上各相关业务部门都以新的法律法规为标准实施,现有的单行条例未在发挥其作用。根据这一现状,县人大常委在十二五期间将《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纳入立法修改计划,但由于一些权限无法突破的客观原因,致使计划停止。

  二、立法工作情况

  (一)立法规划情况

  自2013年3月底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民族立法工作座谈会议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等相关部门多次讨论拟定了在十二五期间的立法规划。一是制定《镇宁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二是制定《镇宁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条例》,三是对《镇宁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为让立法工作有序进行,常委会在2013年就做出了具体的年度计划,即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制定《镇宁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修改2002年颁布的《镇宁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制定《镇宁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条例》。2014年镇宁自治县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非物文化面临濒临失传,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难以妥善保护的现状,意通过立法加强我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促进。因此,在2014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拟定了制定《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保护促进条例》

  (二)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1、2013年4月我县开始了《镇宁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完成了该《条例》的起草,最后形成了初稿。但由于《条例》中涉及到一些权限不能突破的客观原因,该《条例》未能进行下去,常委会暂停了对该《条例》的立法工作。原拟定对2002年颁布的《镇宁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和拟定《镇宁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的制定,这二项立法规划也因条件不成熟而中止。现目前的立法工作重点就是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保护促进条例》的制定。

  2、我县在立法过程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立法程序。首先确定立法项目进行立项,成立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经过调研,形成初稿,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讨论修改后,报省人大进行立项,立项成功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为更好的完成《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保护促进条例》

  的立法工作,制定了立法方案。根据立法方案,我县成立了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以人大办、人大法工委、法院、检察院、法制办、司法局、民宗局、史志办、文广局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立法领导小组会议,明确了具体负责的领导、起草负责人,确定了立法项目名称《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保护促进条例》,经县委批准。立法领导小组还邀请了本县布依学会会长、苗学会会长,两位德高望重的老前辈作为《非物条例》起草小组的顾问,为《条例》的起草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3、起草小组人员经过四个月的调研,于2014年8月底完成了最初的起草工作,经过起草小组会议、立法领导小组会议、立法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讨论修改,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后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讨论修改,于同年12月报省人大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现处于省大民宗委指导修改中。

  三、立法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县级民族自治地区在开展立法工作的过程,有很多难予

  突破的局限,制约了民族自治地区的立法空间。

  2、地方立法人员不稳定,县级人大委室都是一人,无法进

  行传帮带,随着新老交替,新进人员还无法撑握相关业务,对立法工作尚不撑握,临时组成的立法领导小组人员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不一,对立法工作都缺乏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立法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立法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对立法工作业务学习,进一步拓宽法律知识学习的深度和广度,提升立法工作的能力。

  二是组建一支相对稳定的立法专家小组,提升立法质量。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镇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6月1日

作者: 编辑:吴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