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试点工作
贵州省在部分市县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试点工作
三重医疗保障,遏制“因病致贫”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以及《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细则自2015年6月13日起试行。
三重医疗保障分市县两层级试行
《方案》要求,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并提出其救助保障对象是: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据了解,试点工作将主要选择市(州)级、县(市、区)两个层级开展。其中,市州级选择毕节市(含威宁县)、贵安新区,县(市、区)级选择息烽县、务川县、道真县、六枝特区、紫云县、关岭县、沿河县、玉屏县、榕江县、从江县、长顺县、三都县、望谟县、册亨县、晴隆县等15个县(区)。试点内容为:统筹卫生计生、民政、扶贫等部门相关救助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发动社会捐助,科学制定医疗救助保障标准,建立完善的“一站式”即时结报机制,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特殊医疗救助保障。
根据《实施细则》,此次试点将分三个阶段进行。6月8日—6月30日是启动阶段,2015年7月1日—2016年4月30日则为实施阶段,在这段时间内要完成救助保障对象审核、认定、公示,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等。2016年5月1日—6月8日为总结阶段。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每年至少报销2万元
根据细则,救助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分别由扶贫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而救助保障资金筹集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纳与各级政府财政补助共同筹集完成,参合(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和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的年度筹资政策执行。
细则规定,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不得低于400元/人/年。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如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人/年。
关于住院补偿的起付线,省内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段标准为:乡级50-100元,县级200-500元,市级600-800元,省级1000-2000元,跨省就医的起付线,原则上高于省内省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同时,住院补偿比例省内各级医疗机构标准为:乡级80-90%,县级70-80%,市级60-70%,省级5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