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检察院起诉县环保局 被告输了

2016-01-15 08:51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商报

  锦屏县检察院起诉县环保局

  贵州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被告输了

  庭审现场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对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1月13日,贵州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在黔东南自治州锦屏县开庭审理。

  据悉,该案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理,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起诉:被告未对7家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据悉,公益诉讼人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锦屏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进行现场执法时,发现锦屏县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7家企业未按环保“三同时”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就进行生产,并将废水直接排入清水江。被告分别向7家企业作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这7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建设完成环境保护设施,报请该局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但是,上述7家企业并未完全按照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整改。

  锦屏检察院发现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后,前后两次向锦屏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逐一对以上7家企业是否有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核实,跟进对这7家企业的督促和检查,并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但被告锦屏县环保局均未回复,也未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经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专家对现场取样检测后,形成专家意见书,确认上述企业违法生产、排污造成环境污染。

  庭审:被告辩称已依法履行了监管义务

  于是,锦屏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判令锦屏县环保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进行处罚。福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庭审中,被告锦屏县环保局辩称,2014年8月该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鸿发、雄军等7家石材生产企业未建设污染防护措施,遂对7家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生产,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污染防治建设,并报请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同年11月11日,该局再次对鸿发、雄军石材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两石材场虽然建有排污设施,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同日向两石材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被告方说,此举说明已依法履行了监管义务。

  法庭调查时,锦屏县环保局表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锦屏县人民政府责成锦屏县环保局立即采取措施,通过该县环保、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于2015年12月31日对涉事所有企业采取了关停措施。

  判决:被告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福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依照职权,积极履行对锦屏县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管职责。被告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鸿发、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虽然下达了限期整改和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未及时履行监管责任,致使鸿发、雄军等石材企业违法生产至2015年12月31日。因此,公益诉讼人诉请确认被告对这些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违法理由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高荣华 左春林 编辑:赵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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