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下月起施行 擅自扩大排污口可罚款50万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目标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和河流、湖泊、水库上下游地区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而对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等违法行为,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
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推广节水型器具,提高用水效率和综合利用雨水,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
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依法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下达的取用水计划取水,并按照规定报送取水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和取用水情况进行核查。
条例规定,对水质不达标或者入河排污总量超过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治理,经限期治理仍然没有达到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关闭的决定。
在地下水保护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管理保护要求,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组织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禁采区内,除应急需要外,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采区内,除应急需要和无替代水源的基本生活用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应当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重点入河排污口安装监控装置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目标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和河流、湖泊、水库上下游地区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条例指出,重点入河(湖)排污口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计量、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资源监测站点设置情况,定期公布水资源的监测信息。
改建或扩大排污口最高可处50万罚款
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量、水质及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单位拒报或者谎报入河排污情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工程或者设施: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取水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地下水水位低于规定控制水位的。(记者胡锐 来源:贵州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