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7名“酒司机”遭了!分别被判拘役2至3个月
2017-03-07 06:13 来源:贵州都市报
记者3月6日从观山湖区有关部门获悉,3月2日,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因酒驾犯危险驾驶罪的刘某某等7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拘役2至3个月,处罚金二至三千元。
据了解,2016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辆撞上围墙,导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后果。检验鉴定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刘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8.5mg/100ml。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当天,法院还对李某某、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邹某某、谢某某等其余6名因酒驾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进行了公开审判。
(记者:罗飞宇 贾华 来源:贵州都市报)
作者:罗飞宇 贾华 编辑:陈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