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2017-05-16 12:29 来源:沈阳晚报

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日前,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从2016年以来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选取6件典型案例,用以指引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加大劳动法律宣传力度,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案情:王某于2004年到东方家园公司工作,2008年4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11年4月1日。合同约定王某任拓展经理,月工资2160元。当日,王某在“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上签字,承诺自愿遵守。
《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规定,员工12个月内累计六次轻微过失或三次一般过失,自动升级为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11月2日王某上晚班时,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被员工举报,防损部门负责人到场对该行为进行录像,2010年1月9日王某上晚班时于17:42分至19:24分期间擅自离岗,2010年1月19日,王某在上班时间于11:32分至14:46分期间擅自离岗。2010年3月1日,东方家园公司以王某12个月内累计三次一般过失升级为重大过失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东方家园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机构未支持其请求,王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条件不成就,用人单位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这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未完待续)
本报记者 关彤 通讯员 曹佳
作者: 编辑:即时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