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桐梓严惩两起环境违法行为

2017-05-17 13:45  来源:遵义日报

【专题】中央环保督察贵州进行时

  近日,桐梓县紧紧抓住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契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问题,边督边改、立查立办,对两家企业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相关负责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两家企业当即做出整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据了解,桐梓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羊磴镇羊岩村的桐梓县洋岩煤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煤矿矿井废水治理设施处于闲置、停运状态,矿井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沉淀池自然沉淀后直接外排。针对该煤矿环境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的相关规定,县环保局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该单位在整改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无独有偶。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习正高速在位于桐梓县木瓜镇木瓜村的第9标段和位于桐梓县松坎镇茶店村底水组的第11标段正处于打桩、灌桩施工作业阶段,但这两个标段打桩产生的泥浆未进入沉淀池且沉淀池处于空置状态,未经任何处理的泥浆,就直接用直径为8公分的胶制管道抽排至河流内,外排水体分别呈乳白色、乳灰色。对于该公司两标段的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分别处10万元的罚款。同样,该单位违法行为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相关负责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遵义日报)

作者: 编辑:杨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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