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首例洗钱案在福泉宣判 被告获刑一年半
2018-11-29 09:25 来源:贵阳晚报
11月27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涉嫌洗钱一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据悉,该案为我省首例洗钱罪审理及判决,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等予以高度关注。
今年3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犯罪嫌疑人杨某(另案处理)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仍多次利用微信账户,帮杨某收取贩卖毒品所获毒资,共计59笔8294元。
今年8月1日,福泉市警方根据线索,在福泉市马场坪镇将杨某、王某抓获。
据悉,该案为我省首例洗钱案件,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均予以高度关注,对办理案件各个环节进行精心指导。
黔南州和福泉市两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创建合作机制,及时分享信息,共同推动了此案件审理和宣判进展。
据悉,该案件的成功判决,对推动贵州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的意见》意义重大。不仅体现了落实其工作成效,还对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或协助转移资金的不法分子予以震慑。同时警示社会公众增强防范意识,不得将自己的支付工具轻易供他人使用。 (记者 谢孟航 来源:贵阳晚报)
作者:谢孟航 编辑:汤成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