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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 昨日下午,贵阳中院召开2015年度首次新闻发布会,中院新闻发言人雷让向媒体通报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
据了解,该《规定》决定,从1月1日起,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贵阳市云岩辖区发生的民商事一审案件:一是轨道、公路等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二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三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四是当事人协议选择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还明确,当事人就贵阳铁路法院就上述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上诉的二审案件由贵阳中院受理;铁路法院就上述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贵阳中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再审。
《规定》要求,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第一审法院为铁路运输法院的,由铁路运输法院负责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贵阳市云岩区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贵阳中院申请复议。
《规定》特别明确,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就上述民商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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