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贵州省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公募扶贫款物流程全公开
多彩贵州网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公募活动应当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公募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要向社会公开捐赠者名称、物资品种、数量、分发去向、使用情况、财务信息等。
拨付款物30日内对外公示
公募扶贫款物,是指在开展扶贫济困日和日常扶贫济困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全省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实际困难。《办法》规定,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捐赠活动,要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募集款物全部缴到同级或上级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而为确保公募扶贫款物的安全和正确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款物由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接收,由主管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的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部门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规使用。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公募扶贫款物接收使用机构或个人进行审计。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应当在完成款物拨付后30日内,将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者名称、物资品种、数量、价值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通过媒体、网站进行公示。
公开接收机构财务信息
对捐赠人指定用途的款物,应当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要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有权对受赠人对其所获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赠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款物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有权解除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向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部门不仅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公募扶贫款物的募捐活动、款物分配、使用情况、接收机构财务信息等,还应当对上一年度公募扶贫款物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公募扶贫款物的使用计划。对款物使用、项目实施情况不好的县(市、区、特区),可暂停其下一年度公募扶贫款物的申报资格。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部门责令退还有关款物,并按原捐赠目的和用途安排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