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公安厅下发通知 不达国Ⅳ标准不能注册登记

2015-05-16 06:14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商报

公安行业

省环保厅、公安厅联合下发通知,对于新购车辆或外地转入车辆———

不达国Ⅳ标准不能注册登记

  多彩贵州网讯 近日,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通知,本月底,贵州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新购车辆或外地转入车辆如不达排放标准,将不能进行登记。

  根据通知要求,5月31日起,我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压燃式车用发动机与汽车、点燃式车用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在全省范围内办理首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达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由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已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发生转移、变更登记,按各地有关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据介绍,我省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已全面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开始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具备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条件。

  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IV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国IV标准等效于欧洲的“欧Ⅳ标准”,在排放控制上,国IV标准机动车需要在国Ⅲ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研究表明,一辆符合国IV标准的汽车污染物排放,比同类型国Ⅲ标准的可降低50%。

  

 

作者: 编辑:秦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