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 不能买房乘飞机动车

2015-09-08 10:06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都市报

“对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联合惩戒办法”发布

单位逃税负责人禁坐飞机动车

  多彩贵州网讯 昨日,省发改委发布消息:《贵州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发布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23个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了18项联合惩戒措施,包括禁止坐飞机和动车。

  有关部门将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等18项联合惩戒措施。

  贵州省公安厅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由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各级人民法院、中国民用航空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等单位,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单位财产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动车;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还应禁止其购买不动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高消费行为。各级国土、规划、住建、财政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自税务机关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之日起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已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相关链接

  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标准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拖欠税款金额达到200万元,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等。

作者:罗华 编辑:赵兴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