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捅2人 贵阳中院对一故意杀人罪犯执行死刑

2015-09-08 11:11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都市报

邀人斗殴,连捅2人

贵阳中院对一故意杀人罪犯执行死刑

  多彩贵州网讯 昨天,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波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并将罪犯张某波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2011年3月8日晚,同案被告人谢某与他人发生矛盾,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张某波前去帮忙。

  张某波随即邀约罗某江、王某、杨某、张某付,张某付邀约李某江、李某、唐某等人共同去寻找与谢某发生冲突的人。当寻找到贵阳市鹿冲关路贵州财经学院后门附近某酒吧时,恰逢被害人谭某(殁年20岁)、张某琨(殁年22岁)等人在酒吧喝酒。王某等人与被害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随后被害方数人持啤酒瓶、板凳与被告人一方在酒吧外发生打斗,王某被碎啤酒瓶扎伤颈部,谭某、张某琨等人受伤后跑散。

  张某波、王某在酒吧附近一台阶处发现张某琨,遂先后持同一把刀捅刺其大腿等部位。谭某返回酒吧附近时,被王某抓住,张某波、罗某江分别持刀捅刺谭某颈部、胸部等部位,谭某、张某琨因失血性休克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波纠集多名同案被告人,因琐事在公共场所与他人斗殴,持刀捅刺两被害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波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贵阳中院一审、贵州高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查明:2011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江、王某等以暴力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罗某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决定判处执行无期徒刑;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决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二被告人2000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谢某、杨某、张某付、李某江、李某、唐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4—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作者:李昊 编辑:赵兴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