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尊重改造对象意愿

2015-10-12 14:42  来源:黔中早报

  我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又能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既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又有利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推进。

  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采取“群众自愿”,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安置,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让更多群众受益。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政府可以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也可以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补偿。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除综合整治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外)的目标作好项目安排,把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个别条件具备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力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100%。

作者:李朝恒 编辑:杨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