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立法护航大数据 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

2016-01-16 10:36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商报

人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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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在贵州诞生。该条例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与急用先立的统一,及时推动我省大数据立法紧随大数据发展再登新高地,走在了全国前列。

  近年来,我省抢抓国家实施大数据和网络强国等战略机遇,在大数据发展领域先行先试,在多个方面保持较为突出的先行优势,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领导下,从去年8月开始启动法规起草工作。在既无上位法可参照、也无同位法可借鉴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勇做大数据地方立法探索者,认真总结大数据发展实践,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贵州实际开展立法,共召开各类论证会、座谈会、咨询会、讨论会30余次,书面征求领导意见30余人次,征求国内知名大数据专家等意见40余人次,听取部门、企业和研究机构等意见100余家数百人次,多次精心修改法规草案。作为贵州2016年和“十三五”时期第一部出台的地方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在推动我省地方立法方面实现了“开门红”,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共6章39条,包括大数据发展应用、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等内容。条例紧扣我省大数据应用的现实需求和发展趋势,对数据采集、数据共享开发、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安全以及“云上贵州”等基本问题作出了宣示性、原则性、概括性和指引性规定,把大数据产业在发展之初就纳入了法治轨道,以立法引领和推动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

  我省已开始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把大数据作为“十三五”时期贵州加快发展的战略引擎,更好地用大数据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民生、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从3月1日起开始施行,将依法推进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打造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升级版,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实现。

  政府扶持

  设立专项资金享受税收优惠

  什么是大数据?《条例》明确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大数据重在应用,《条例》提出,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相应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大数据建设项目。

  《条例》明确,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或者大数据企业员工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省内通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推进全省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提升互联网出省带宽能力。鼓励、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加快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优化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布局,提高网络通信质量,降低网络通信资费。

  产业合作

  鼓励校企联合开展技术研究

  在合作方面,《条例》鼓励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持股、期权激励、学术交流、服务外包、产业合作等方式,积极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

  《条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建立大数据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和培训基地。支持高等院校大数据学科建设,鼓励开设大数据相关课程。

  《条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资源共享

  全省公共机构信息系统要向“云上贵州”迁移

  大数据作为社会的服公共服务资源,理应实现资源共享开放。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标准,依法管理,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制定全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措施,推动公共数据率先共享开发。

  《条例》明确,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云上贵州”)汇集、储存、共享、开放全省公共数据及其他数据。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公共机构信息系统应当向“云上贵州”迁移,公共数据应当汇集、储存在“云上贵州”并与其他公共机构共享。鼓励其他信息系统向“云上贵州”迁移,其他数据汇集、存储在“云上贵州”并与他人共享、向社会开放。

  《条例》规定,实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公共数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保证共享开放数据安全。“云上贵州”管理机构应当对通过该平台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风险审核,发现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提供单位;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违规惩处

  违反条例一般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分

  《条例》规定,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公共机构已建、在建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应当依法实现互联互通,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条例》行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明确了具体的违反行为:

  1、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

  2、通过公共平台可以获得共享的数据,公共机构不得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重复采集,上级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下级部门和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共机构信息系统应当向“云上贵州”迁移,公共数据应当汇集、存储在“云上贵州”并与其他机构共享;

  5、实行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应当向公众开放,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6、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符合统一的格式标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7、实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公共数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保证共享开放数据的安全。

  非法采集销售数据最高处10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数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记者 胡锐 编辑: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