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15000支仿真枪和12万把管制刀具 被判3到11年徒刑

警方收缴的部分枪支
昨天,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警用装备案件。该案侦破时,共收缴枪支15000支,管制刀具12万把,抓获15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被判处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后不服上诉。
在昨日的二审中,控辩双方就三名被告人贩卖的是玩具枪还是枪支,贩卖的“电棍”是否是警用装备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旭红、刘新良和李建华不服,提起上诉。贵阳中院于昨日中午11时许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陈旭红为谋取暴利,向刘新良等上家购买大量高仿真枪支,并聘用李建华、龙某、李某(另案处理)从事包装、运输货物等工作,大量贩卖高仿真枪支、管制刀具、警用装备。
然而,第一被告陈旭红称,他贩卖的仅是玩具枪。据他交代,他贩卖的仿真枪和警用电棍利润非常薄。“我认为这些枪其实就是玩具枪,并不是真枪,否则我不可能大量贩卖。也不会要这么低的利润。”陈旭红辩解说,他的主业是五金生意,当年他也是在网上看到有人公开兜售可以放电的电筒,以为只是民用品。
第二被告刘新良则辩称,警方查获的放在自己仓库里的高仿真枪支是陈旭红存放的,不是他自己的,不能将这些枪支算在他的头上。
第三被告李建华辩称,自己只是给陈旭红打工,只负责收货和发货,根本不知道这些玩具枪属于枪支,电棍属于警用装备。
庭审中,陈旭红的辩护人、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松认为,办案机关并未对查获的五种型号的所谓“强光电击器”进行科学的鉴定。仅凭其外形、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以及《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网》上强光手电产品技术条件,来推断推测这些所谓的“强光电击器”属于警用装备,是不客观、不严谨的。
所以,王松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旭红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认定。此外,结合所鉴定为枪支的汽手枪打击力度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请求法庭综合考虑陈旭红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情节,对陈旭红减轻处罚。
法官表示此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