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消费纠纷法律提示:遇到这些事 你该如何处理

2016-03-10 15:01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日报
银行工作人员教村民识别真假人民币。      本报记者 谢强 摄
真品展示,帮助消费者鉴别真假香烟。 本报记者 谢强 摄
  市场经济环境下,衣食住行,消费无处不在,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也可能成为其中的受害者。消费者有必要积极学法用法,做到事前预防、事后维权,毅然“亮剑”,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有权请求退款并十倍赔偿

  殷某向某超市支付251元,购买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某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

  本案中,超市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殷某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于法有据。

  这类维权案件中,消费者应做好如下事项:保留购物凭证(如:购物小票、发票、合同等),以证明与销售者的买卖合同关系;保留已购商品的包装及食物作为证据,便于确认是否超过保质期或是否变质,如已经食用并导致身体损伤的,还需收集医疗机构的相关诊疗资料;维权应及时,维权方式可通过与销售者协商,或通过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调解,如均不能解决,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

  应按其承诺赔偿

  王某在孙某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手机,价格为1180元。同时,孙某向王某出具一张购货单据,其上写明了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保证原装、假一赔十”。经鉴定,该手机为假冒产品,王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

  本案中,“假一赔十”是商家的单方承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一旦交易达成,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属于买卖合同中带惩罚性质的违约赔偿条款。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惩罚性标准是“退一赔三”,但此规定并不妨碍消费者与商家约定“假一赔十”这样的更高违约金额。王某购买该商品,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该承诺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孙某向王某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依约履行。

  网购货物被冒领

  销售者承担责任

  杨某以网购形式从付某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付某付清。付某委托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某多次要求付某交货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某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本案中,杨某以网购形式从付某处购买商品,并向付某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某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某,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在网购合同中,杨某已经支付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付款义务,付某即负有向杨某交货的义务。虽然付某已将货物交给速递公司发运,但速递公司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某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杨某有权请求付某赔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杨某因与快递公司无合同上的关系,所以其不能主张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但最终造成付某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系由于快递公司的过错,因此付某在赔偿杨某损失后,有权依据运输合同向快递公司追偿。

  网上销售商品有欺诈

  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

  某科技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广告:10400mAh移动电源,抢购特价49元。当日,王某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王某提交订单后,于当日向公司付款108元。王某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发现,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后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此后,王某以科技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某退还两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赔偿500元,退还购货价款108元。

  本案中,网购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和商品知情权。由于网络抢购销售方式的特殊性,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王某由于认同科技公司广告价格49元,故在当日作出抢购的意思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价格应为49元,但从网站订单详情可以看出,订单中10400mAh移动电源的价格却为69元而非49元,科技公司对此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依然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

  如发生此类侵权纠纷,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保留订单信息、付款凭证、送货单、发票、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用于证明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及侵权行为。

作者: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文俊 编辑:李易淋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