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中院宣判4起职务犯罪案
印江原常务副县长罗晓燕一审领刑6年
铜仁中院宣判4起职务犯罪案
5月27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锦福、张叶、罗晓燕和原铜仁市公路勘察设计院领导班子杨通明、冯友成等人共4起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
黔西南州公安局原副局长李锦福受贿248万元一审判刑6年
被告人李锦福,曾任兴义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和黔西南州公安局副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被铜仁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庭审,被告人李锦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4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李锦福在到案后,已将其收受的248万元受贿金额全部退回。综合各种情节,法院对被告人李锦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李锦福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铜仁市招商分局原局长张叶侵吞公款47万元一审判刑3年半
被告人张叶,案发前曾任铜仁市投资促进局驻青岛(长沙)招商分局局长,因涉嫌贪污罪,被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庭审,被告人张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以预支差旅费的名义将公款借出后,将部分借出的公款用于偿还购车的信用卡消费和买房等私人消费,再以虚开发票的方式报销冲账,侵吞公款472417.92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被告人张叶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均不认罪,不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张叶归案后,其家属向铜仁市纪委退缴赃款228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理。综合各种情节,法院对被告人张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张叶退缴的赃款22800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张叶未退缴的赃款244417.92元,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张叶当庭表示将继续提起上诉。
印江原常务副县长罗晓燕受贿264万余元一审判刑6年
被告人罗晓燕,原任印江县常务副县长,印江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因涉嫌贪污,被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庭审,被告人罗晓燕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649718.07元,判定罗晓燕受贿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晓燕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其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各种情节,法院对被告人罗晓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罗晓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罗晓燕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649718.07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罗晓燕表示对判决无异议,不会上诉。
铜仁市公路勘察设计院原院长杨通明率众贪污公款案
被告人杨通明,铜仁市公路勘察设计院原院长;被告人冯友成,设计院原副院长;被告人丰政英,设计院原财务科科长;被告人杨龙,设计院原主任工程师;被告人胡美,设计院原副院长;被告人安彬,设计院原副院长;被告人朱永贞,设计院原合同科科长;被告人樊娟,设计院原财务科出纳。8人因涉嫌贪污罪被铜仁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庭审,2012年2月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通明在任设计院院长期间,指使设计院其他工作人员采用套取、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将国有资金保管在单位正规财物账户之外,设计“小金库”。杨通明个人从“小金库”中非法占有415万元。被告人杨通明组织、指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从“小金库”中非法占有114万元。其中被告人冯友成非法占有24万元,被告人丰政英非法占有23万元,被告人杨龙非法占有25万元,被告人胡美非法占有22万元,被告人安彬非法占有20万元。同时,被告人杨通明为了偿还对被告人丰政英、朱永贞、樊娟的借款,指使丰政英、朱永贞、樊娟虚开发票,从市设计院账户中骗取了44.995万元。其中丰政英得款14.995万元,朱永贞和樊娟分别得款15万元。
其中,被告人杨通明对指控贪污的全部数额573.99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友成、丰政英、杨龙、胡美、安彬、朱永贞和樊娟,分别对各自非法占有的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的8名被告中,除杨通明外,其余被告人均为从犯。根据8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经审理合议后,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通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被告人冯友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丰政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杨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元;被告人胡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安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朱永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樊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对法院作出的判决,除被告人杨通明当庭表示上诉外,其余被告人均表示须考虑过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