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购房财政补贴发放工作今年7月底启动

2016-07-04 11:35  来源:黔东南新闻网

  6月27日,州住建局、州财政局依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增长去库存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15号)要求,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增长去库存的实施意见>有关购房补贴规定的通知》(州建通[2016]125号),通知要求各县(市)要在2016年7月底前启动兑现补贴发放工作。

  通知明确了享受补贴范围和不享受补贴的情形的认定。

  补贴时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补贴对象:在黔东南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不享受补贴的情形:保障房、安置房、二手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不享受购房补贴;商品房预售的首付款未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2016年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通过退房并撤销合同备案再出售(包括买受人换名购房)、变更网签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的,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告之(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购房补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又于2016年12月31(不含当日)以后变更或撤销合同备案的房屋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通知明确,涉及购房补贴的购房实际成交金额以购房契税完税凭证认定的交易金额为准。

  符合申请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人到房屋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申领表并提交如下资料:黔东南州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领表(一式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购房契税完税凭证(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购房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补贴转入账户的银行卡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通知对申请购房补贴程序进行了优化,申请购房补贴的群众不用多跑路购房补贴就可直接到本人指定账户。申请人只须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房房屋主管部门政务中心窗口初审合格后,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期经初审的《黔东南州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领表》和补贴兑付台账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补贴资金划转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符合条件发放的购房补贴发放至购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凯里地区的购房补贴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分别由凯里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实施补贴。

  已享受购补贴的房屋发生退房情形时须退回购房补贴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通知还对因购房补贴面积误差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测绘面积大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超过3%的,认定为不符合享受补贴范围,已补贴给购房人的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本级财政部门。

作者:杨秀军 秦主兵 编辑:陈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