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强奸致4死1重伤 贵阳“1·28”案罪犯袁春伏法
宣判现场。
11月15日下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有抢劫、强奸罪的罪犯袁春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据了解,2014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袁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见到被害人张某江(殁年23岁)驾驶一辆奔驰车,遂产生抢劫之念,尾随该车至张某江家附近。随后,袁春找到木梯攀爬进入张某江家二楼,从二楼客厅刀架上取下一把武士刀闯入张某江、王某亚(被害人,女,殁年26岁)夫妇卧室,持刀先后捅刺张某江夫妇胸、背部,并对王某亚实施奸淫。搜得金项链2条、金戒指2枚、手表1块、手机4部及现金20000余元后,袁春驾驶张某江的奔驰车逃离现场。张某江夫妇被杀后死亡。
当日6时许,袁春找到他父袁连绪(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赃物交由父亲保管,打车再次返回现场,搜得一把匕首藏于身上。当日11时许,张某江之母潘某秀(被害人,殁年61岁)发现袁春,即呼喊住在对面楼的丈夫张某坤(被害人,殁年61岁)和女婿刘某龙(被害人,时年40岁)。袁春遂持武士刀连续捅刺潘某秀胸腹部,致潘死亡。袁春随即冲向对面楼房,持刀分别刺砍闻讯赶来的刘某龙、张某坤,致张某坤死亡,刘某龙重伤。作案后,袁春逃离现场。
另查明,2004年6月,被告人袁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6月刑满释放。
2015年6月24日,贵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袁春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6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同意贵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春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奸淫妇女的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并罚。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法予以核准。(记者李昊 来源: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