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 花溪房征局提出上诉

原告姐妹俩在花溪区人民法院。
签了安置协议才修建的安置房,到被征收房人选房时,却没有了协议中规定的户型,房屋征收局提供给被征收人备选的安置房却“缩水”了30%。被征收房人唐金翠、唐金秀姐妹俩一怒之下状告花溪区人民政府、花溪区房屋征收局不按合同约定安置(本报曾作报道),近日又有新进展,花溪区房征局因不服“按协议对两原告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审判决,于日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被告在孟关乡沙坡村红星村交界处(苏家寨)片区,给原告安置面积分别为107.32和90.75平方米住房共两套。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搬迁后将房屋交由被告征收拆迁。但被告并没有在过渡期满24个月内按协议的约定,在孟关乡沙坡村红星村交界处(苏家寨)片区,给原告安置面积分别为107.32和90.75平方米的共两套住房。
在本案起诉时,被告已经建好安置房屋,并已对其他被征收人进行了安置。但对二原告却不按协议约定的户型面积进行安置,而是只安置户型面积为70多平方米的3套房屋(总面积与协议约定的两套房相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花溪区房屋征收局代表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应属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系合法、有效的协议。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此协议内容履行房屋安置义务,本院应予以支持。遂作出“按协议对两原告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审判决。
近日,花溪区房征局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唐金翠、唐金秀姐妹俩正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全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贾华 来源: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