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2017-03-29 10:10  来源:广西日报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政策,调整后的新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保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顾 闻 徐 扬)

作者: 编辑:即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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