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8类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提升 22万余人受益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通知,从10月1日起,我省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8类人员抚恤或生活补助标准,全省共有22万多名优抚对象受益。
据省民政厅介绍,提标后,我省一级因战、因公、因病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分别达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各比去年增加8730元、8450元、8170元,总体提高了20%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比去年增加277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11160元,比去年增加319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1638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同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首次实施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其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具体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入党,达到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达到390元。已经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目前,省民政厅正在协调此次提标后由地方财政承担的资金,将按照规定尽快下达各地。
据了解,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