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方案,2014年,我省将投资36.62亿元,建设扶贫生态移民住房4.2922万套、用于安置搬迁农户17.2万人。
方案强调,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同时,以发挥基层党委政府积极性、农民自力更生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
方案要求,工程要与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发展旅游等特色小城镇相结合,与“5个100工程”、与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与基础设施向县及县以下延伸相结合。
方案透露,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我省积极培育后续产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民增收与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围绕“建房、搬迁、就业、保障、配套、退出”六个关键环节,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扶贫生态移民搬得出、留得住、能就业、有保障。
为进一步了解该方案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意义,本报特地邀请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有关负责人,以关键词的方式,对方案进行重点解读。
关键词 搬得出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规划组织进村入户调查确定移民对象,原则上以整村(自然村)搬迁为主
方案明确,搬迁对象以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特别是石漠化严重地区的贫困农户为主,迁出地点以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地方为主,搬迁区域以三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为主。
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征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和城镇规划区、园区规划区内农村人口不作为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对象。
按照方案,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投资补助标准为:住房人均补助1.2万元,配套基础设施人均补助0.6万元;征地人均补助0.1万元。
为保障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需求,方案出台了配套的土地政策,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时计划单列,优先保障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搬迁项目用地;优先将移民搬迁后有复垦条件的旧村庄、旧宅基地纳入城乡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
建立健全扶贫生态移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扶贫生态移民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转包、出租、转让,收益归原农户所有;以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农户参与收益分配。
关键词 留得住
安置方式以县城及县城规划区、产业园区服务区、重点小城镇、重点景区服务区集中安置为主
方案出台了配套的住房政策。按照规定,进入县城、产业园区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住房,按人均15-20平方米、户均80-120平方米标准,实行统规统建,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层;进入小城镇(集镇)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自建住房,执行户均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此外,每户移民配套建设一个门面或摊位、柜台。
移民搬迁到国有土地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移民搬迁到集体土地安置的,按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管理,农民可以自愿申请农村房屋产权登记。
配套的产业政策要求,围绕建成移民安置点特色产业,结合全省“5个100工程”建设,引导和扶持扶贫生态移民从事种养业特色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乡村旅游、运输等二三产业。
对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申报的产业项目,给予相应倾斜安排;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扶贫生态移民的产业化项目,在专项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对“100个旅游景区”吸纳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的旅游项目,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面给予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