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 昨天,记者从省公安厅交管局了解到,2月2日起,凡单位车辆非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当事人到场处理时除提供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原件外,还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委托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据了解,省公安厅交管局近期出台的《关于规范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违法行为时,将严格审核违法行为证据反映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严格查验接受处理的驾驶人或者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出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身份证。2月2日起,前往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电子监控抓拍、违法停车告知单等非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时,个人车辆,需违法行为当事人到场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车辆行驶证原件等资料;单位车辆(营运车、校车),需违法行为当事人到场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原件,以及单位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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