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准备工作情况汇报

2015-06-12 13:56  来源:多彩贵州网

【专题】开始地方立法 贵州准备好了

  尊敬的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毕节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准备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积极开展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前期工作

  在《立法法》修改前,我市就积极参与立法工作,指导威宁自治县制定《威宁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同时积极参与立法服务工作,配合上级人大完成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预算法(修正案)、扶贫开发条例等60余部法律法规草案的立法修改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推动以立法服务引领改革、推进发展、维护稳定。

  在《立法法》修订后,我市按照全省各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准备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毕节实际,有条不紊地开展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及时理清工作思路,划分工作职责

  4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贯彻省人大常委会4月8日座谈会议精神,对我市立法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前期准备工作的牵头领导和负责委室,保证行使地方立法权前期准备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此外,计划在年内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组建工作机构和调配专业人员;二是对立法业务工作进行学习培训;三是拟订立法计划和年度计划,为2016年将计划提请代表大会或年初常委会审议通过、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做好准备。

  (二)积极向市委汇报,争取设立专门工作机构

  根据工作实际和省人大座谈会精神,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提出关于增设法制工作机构的请示。一是建议以市委名义成立毕节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和统筹开展全市立法工作。二是建议市委统筹考虑市人大、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和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参照省人大立法机构的设置和其他市州的做法,增加市人大机关相应人员编制,成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三是建议请市委组织部帮助选调思想政治水平高、法律理论素养好、法制工作实践经验丰富、文字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市人大机关开展前期立法工作。

  (三)积极开展立法准备调研

  一是在市委的领导下,毕节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基层调研,了解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立法意愿,分析判断立法的时机,努力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能够全面贯彻上位法的精神、准确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结合毕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二是派遣专人赴周边城市学习,赴重庆市学习考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立法工作,充分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丰富经验。

  二、在行使地方立法权前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一)增设立法工作机构困难

  虽然已向市委申请设立法制工作机构,但由于增设县级机构需省编制部门批准,增设的难度较大。建议省人大从全省层面统筹,通过省编办统一向各市增设正县级的“人大法制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让专门的机构负责地方立法事宜。

  (二)立法工作业务不熟悉

  虽参与了上级人大的立法服务工作,但面对全新的、独立的立法工作,立法步骤、过程等程序不熟悉,影响立法工作的开展和立法质量。建议请省人大加强指导,一方面举办“立法工作培训班”,让参训人员充分领会新修订的《立法法》精神,学习和借鉴省人大和其他省、市人大地方立法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熟悉地方立法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另一方面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从法规规范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把好立项关

  搞好地方立法立项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前提。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项目优先、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优先、地方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来拟定。同时,要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对于政府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常委会工作部门要加强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查、论证,对于不符合科学立法要求的,带有明显部门利益倾向的立法项目,做好协调、甄别工作,不能“带病”列入立法计划。当前,应当紧紧围绕城市特色和发展方向,有的放矢地将地方立法与整个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融合在一起,重点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把握和处理好“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三者之间的关系

  地方立法必须服从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一是必须从整体上弄懂弄通上位法的立法原意、基本精神,对同一种行为的全部规定,对上位法作出准确、全面、科学的解读。二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避免和减少操作性不强的“景观式立法”、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管制性立法、行政管理部门主导的部门性立法和地方特色不足的重复性立法。

  (三)把好立法协调关

  搞好立法协调工作是保证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一部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往往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利益划分,往往形成一种博弈,部门之间职责权限如何划分、利益如何分配,也使立法协调伴随整个地方立法活动的全过程。因此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及时进行协调,科学设置直接关系到法规条款的内容,保障法规整体质量。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立法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贯彻落实赵克志书记的讲话和此次会议精神,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在与兄弟城市人大常委会的学习、交流中,全面总结地方立法工作经验,探讨地方立法工作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努力开创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新局面。

作者: 编辑:吴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