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交流材料
根据全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就我县立法工作情况及如何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汇报如下。
一、关岭自治县成立以来的立法工作情况
自1982年国务院批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成立以来,在省委、市委、县委的领导下,在省、市人大的关怀、支持、帮助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县先后制定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条例》、《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封山育林条例》、《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2010年5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县成立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清理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开展了清理工作。清理结果为:
一是《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2006年经省人大常委会系统全面地修改,不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未再提出修改建议。
二是《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和《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封山育林条例》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打击与保护工作,提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是提请废止《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我县制定该条例,主要是基于城镇管理缺乏执法依据的需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城镇管理执法依据的空白,并且这两部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我县在制定该条例时较为仓促,部分条款与上位法有抵触之处。2011年3月18日,经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该《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目前,我县还有1个自治条例和2个单行条例仍在施行。通过制定条例,使我县民族立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力维护了全县各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有力促进了全县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我县认真总结了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步伐,目前已成立了由县人大常委会聘任的法律专家组,建立了法律人才库。2015年,我县在年度人大工作要点中对立法工作作出了明确:一是县人大常委会将对县城新城区规划的保护作出决定;二是对《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三是对县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立法保护。
二、强化人大立法主导地位,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近年来,我县民族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横向上与全国经济社会较为发展的自治县相比较,我们在立法理念、立法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县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立法主导机构,更应该严格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履行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地方的立法权,完善自治地方法律法规体系,保障自治地方广大群众的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得到落实。
首先,要突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加强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提高自治地方立法质量,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要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及时建议县委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地方立法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地方立法工作;要及时提请县委审定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及地方立法涉及到的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确保地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县委的决策部署,从而把加强人大主导立法工作与服务于县委战略和全县工作大局结合起来,明确人大立法方向,加快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为民族地区后发赶超提供法制保障。
其次,要加快地方立法队伍建设。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有一支相对稳定的政治素质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工作队伍。近年来,我县虽建立了全县立法人才信息库,聘任组建了法律专家组,为地方立法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作为人大负责立法工作的机构法工委,编制配备上只设置一名主任,无工作人员编制,且立法工作经费没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立法工作的有效推进。因此,地方立法工作要真正的取得实效,人大立法要真正的取到主导作用,首先要根据立法计划将立法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法规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和审议等立法工作的经费保障;其次是要健全地方立法机构,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完善人大常委会立法机构的编制配备。要加快建立立法人才引进和培训工作机制,每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和外出考察学习,增强法律知识,不断提高立法队伍素质。
第三,要及时健全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当前,我县立法工作最大的弊端就是为了立法而立法,立法任务由人大“大包大揽”,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不充分,健全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显得尤为紧迫必要。当前,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逐步建立“人大主导”的立法制度体系。要建立地方立法工作“人大提前介入”制度,地方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地方人大立法机构应主动与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就有关立法项目协同开展法规案起草、调研和论证。要建立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有关各方参加的沟通协调机制,将具体组织者、参加者及各自的职责任务等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使立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有效沟通和处理。要建立法规案审议意见办理机制,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渠道收集的意见建议,在办理责任、程序和办理方式等方面要明确规定,使法规案审议中的意见、建议采纳更加规范。
第四,要确保立法工作制度的有效执行。立法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立法工作制度的有效执行,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也才能确保地方立法工作达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在法规立项环节,要加大立项调研和论证制度的执行力度,采取措施有效扩大立项的征集范围,使立项调研更有广度、深度。要切实扩大法规立项论证的参加范围,增强论证效果,尤其对立项的现实必要性、紧迫性和要解决的问题等逐项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讨论。在法规案起草、论证和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个环节,要积极强化组织督查工作,落实好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职责、任务,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三、建议
(一)完善地方人大编制配备。地方人大立法机构总体编制人员少,且立法工作专业性较强,工作量大,建议在完善地方人大立法机构编制配备的同时,加强对地方立法机构人员的的培训力度,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避免地方立法工作走弯路,切实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自治县立法工作的资金保障。
(三)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