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抢红包进行赌博 是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

2016-06-16 08:44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商报

  争论焦点

  “开设赌场”还是“聚众赌博”控辩双方针锋相对

  在法庭辩论环节,就此案涉及的罪名是“开设赌场罪”还是“聚众赌博罪”,控辩双方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

  对于此案定性,公诉人认为: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与现实中我们通常所遇到的开设赌场有一定区别,但不论是在现实世界中还是在虚拟空间里,赌场均系一个有着特定空间的可以供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邵某某利用微信及网络技术、制定赌博规则、建立微信群,为参与赌博的人提供了一个虚拟的、可供赌博的相对固定场所,且邵某某招募李某、薛某某作为代包手,内部有明确的组织与分工。另根据本案证人的证言,老玩家可介绍新人入群参加赌博,说明该赌博微信群具有一定开放性、场所具有相对固定性。公诉人认为其符合赌场的特征,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公诉人还强调,微信作为通讯及网络发展的产物,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因微信具有犯罪成本低、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通常会具有其他同类型案件所不具备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邵某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罪名不成立。该辩护人认为,微信群是利用微信创建的,用以邀请朋友在同一界面进行交流互动的集合,其辐射范围仅限于群内成员的各自朋友,他人需要通过群里人员的主动邀请才能进入。被告人通过微信群聚集的参赌人员系朋友及朋友各自邀请的朋友,并未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而他人亦无法通过网络搜索该群组并径自加入,不符合开设赌场的场所开放性和参赌人员不特定性的特征。另就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网络赌博犯罪的认定,仅规定了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但公诉机关把组建微信群解释为建立赌博网站是刑法所禁止的类推解释,且刑法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成立,建议人民法院以聚众赌博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量刑,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分别判处李某、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邵某某的辩护人则建议法庭以聚众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作者: 左春林 编辑:赵兴智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