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

2016-10-21 16:50  来源:多彩贵州网

【专题】国际化引领区 开放的桥头堡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15年8月14日

  《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经201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4日起施行。

  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

  (201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贵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综保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功能,开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条 综保区位于本市白云区,范围是东至都拉乡火石坡,南至绕城高速路,西至盐沙大道,北至白沙坡。

  综保区配套区域是指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东邻乌当区、南至绕城高速路、西至都拉营编组站、北至北郊水源保护区以内的区域。

  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范围和面积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向,遵循创新发展、开放带动、运转高效的原则,以实体化、差异化为目标,建设功能完善、产业协调、区域联动、跨越发展的新型经济示范区和山地生态型保税新城。

  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综保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资产、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对综保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行政事务实施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区域内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目录,统筹指导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三)负责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商务、科技、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统计、安全生产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

  (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由管委会依法实施。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放污染物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应当在原许可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作出决定,并且报原许可部门备案。

  管委会经依法批准,可以设立一个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

  第八条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综保区派驻机构或者派驻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综保区的民政、治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的行政事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管理。超出法定权限的,报请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条 管委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在综保区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管理涉及的重大问题。

  管委会应当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配合和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综保区实行财政单列,收支纳入市级预算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三条 综保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综保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综保区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鼓励综保区内企业与管委会签订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协议,按照规定申请国际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前置许可外,综保区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申办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在综保区内可以依法开展新型贸易业务,鼓励发展大数据、医药健康等产业。

  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争取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监管模式。

  第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综保区开展下列创新试点业务:

  (一)引入境外资金投资综保区建设;

  (二)跨境股权投资;

  (三)抵销海外承包工程公司间境外债务;

  (四)开立离岸结算账户;

  (五)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外包;

  (六)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运营;

  (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

  (八)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和企业担保项下业务手续;

  (九)经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对综保区创新试点业务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其他区域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经批准适用综保区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跨国公司在综保区设立总部和集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为一体的运营中心。

  第十九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检验、鉴定、认证、信用、劳务、公证、会计、律师、金融、保险、信息等专业机构,为综保区内的企业提供服务。

  管委会应当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等专业机构规范和发展的制度。

  第四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条 综保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要求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支持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经批准的创新制度、操作规程或者作业模式优化监管措施,提供通关便利。

  第二十一条 进出综保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凭专用通行证件在指定通道通行,并且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综保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除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均以出让方式取得。综保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应当优先纳入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下列资金应当用于综保区的建设发展:

  (一)各级财政给予综保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

  (二)综保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市、区留存部分;

  (三)综保区规划范围内财税收入市、区留存部分;

  (四)综保区内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经营收益。

  前款规定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管委会应当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并且优先安排实施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措施,对综保区内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

  (一)制定统一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依法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二)设立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场所和网上办事大厅,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文书等制度;

  (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其相关配套制度;

  (四)保障和服务企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对经批准或者授权的政策制度创新、业务试点和改革项目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且向市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条件成熟的,应当提出推广实施等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制定、修改有关综保区管理服务的政策、制度,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且按照程序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投诉协调机制,受理或者协调处理各类诉求和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管委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综保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管委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综保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对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制度,除需要根据建设发展实际逐步配套外,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并且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4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功能,主要开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目前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经济开放区域;也是致力于建立国际自由贸易区的先行区、试验区,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地位尤为突出。

  贵阳综合保税区经国务院于2013年9月14日正式批准设立,位于贵阳市白云区,规划面积3.01平方公里。贵阳综保区作为省、市对外开放的先行区、试验田,是贵阳乃至贵州省经济建设领域重大改革探索的示范点,省、市高度重视、支持综保区的建设发展,提出其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向,立足贵阳,依托黔中,服务贵州,辐射西南,面向国际,以科技创新为引领、金融创新为支撑、政策创新为抓手,推动产业协调、产城融合、区域联动、跨越发展,建设全省对外开放“桥头堡”、经济加速发展的“新引擎”、中国西部内陆开放新型经济示范区和山地生态保税新城。2014年9月12日贵阳综合保税区已通过国家验收,2014年12月封关运营。

  为加强贵阳综合保税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优化、规范发展环境,助推贵阳综合保税区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好保税区的示范效应及龙头带动作用,通过地方立法给贵阳综保区建设发展及有序运行提供强有力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和修改的过程

  贵阳综保区获得国务院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调研类项目,按照边建设、边调研起草的步骤,及时有序推进立法工作。在初步调研基础上,2014年4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8次主任会议决定转为制定类项目。而后,成立立法工作小组,收集资料,开展调研,外出考察,7月形成《条例》初稿,8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立法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4年9月1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常委会法制室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法制局、贵阳综保区管委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财经委初审意见,对《草案》反复研究,进行了多次修改。3月6日,在贵阳日报和贵阳人大信息网上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将《草案》分送市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科技、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统计、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送贵阳海关、贵州省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贵阳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送贵阳市政协和白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等,定向协征求意见。

  3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海燕率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室,部分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到贵阳综合保税区实地调研,听取了管委会和驻区海关、检验检疫、税务、财政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同日还邀请中航黎阳、惠普、国药控股等驻区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3月15日至21日,胡海燕副主任率队到郑州、青岛、深圳、东莞等地,学习考察综合保税区立法工作以及管理情况。4月7日,召开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会,同日还召开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会。而后,常委会法制室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4月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4月10日,常委会第84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改情况汇报,同意将《草案》列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议程。4月15日,常委会法制室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再次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并研究吸纳这些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分总则、管理体制、投资与经营、保障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三条。

  (一)关于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及其范围。国务院2013年9月正式批准设立的贵阳综合保税区,位于贵阳市白云区,规划面积3.01平方公里。《条例》第三条对贵阳综保区的功能定位、第四条对贵阳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范围予以定型化,以便全社会对它的法律地位和地理位置等有一个全面的认知。同时,为了适应贵阳综保区的发展需要,其范围、面积等作出调整的,《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还规定:“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范围和面积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布”。

  (二)综保区管委会的职责。为实现综保区的规划建设发展目标,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确保管委会行使职权的合法性、权威性,赋予管委会相应的管理职能,《条例》第七条明确综保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对综保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行政事务实施管理,主要负责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商务、科技、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统计、安全生产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综保区的其他事务,第九条明确为:民政、治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的行政事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管理。

  (三)建立联席会议和协调机制。为促进保税区的协调发展和稳步推进,需要政府领导、组织和协调的工作机制来加以保障,需要加强管委会与所在地政府的协调配合。《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管理涉及的重大问题。管委会应当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配合和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

  (四)将综保区财政依法纳入预算管理。综保区财政作为市级财政的组成部分,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关于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的有关规定,同时借鉴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的财政预算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做法,《条例》第十二条明确:“综保区实行财政单列,收支纳入市级预算实施管理和监督”。

  (五)关于保障与服务。为了给综保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和保障条件,《条例》一是规定综保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符合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要求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二是规定进出综保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凭专用通行证件在指定通道通行,并且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三是规定综保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除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均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优先纳入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四是明确综保区建设发展的资金保障,如各级财政给予综保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综保区规划范围内财税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的市、区留存部分,综保区内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经营收益等,都应当用于综保区建设发展;五是规定设立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场所和网上办事大厅,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文书,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

  (六)规定制定配套制度的时限。为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制度,除需要根据建设发展实际逐步配套外,市人民政府以及管委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并且公布。”

  (七)法规的施行日期。综合考虑《条例》的批准时机,贵阳综保区批复设立、验收通过的时间,以及施行前准备工作等因素,建议将国务院2013年批复设立贵阳综合保税区的时间——9月14日,确定为《条例》施行日期。

  

作者: 编辑: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