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20项措施深化行业改革 出租车经营权今后无偿使用

2016-11-02 07:29  来源:贵州商报

贵州省出台20项措施深化行业改革,明确出租汽车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

  出租车经营权今后无偿使用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

  对原有出租汽车,逐年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

  ……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针对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了20项措施,包括改革出租汽车调控方式、改革经营权管理机制、规范出租汽车服务方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承包经营行为、建立运价调整机制、规范网约车许可管理、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等。

  优化公交结构

  运力由政府管控

  向动态调整转变

  《实施意见》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城市政府要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交发展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统筹公共交通与巡游车、网约车发展。

  在改革出租汽车调控方式上,逐步推进出租汽车运力由政府管控向动态调整转变,城市政府要制定实施过渡方案,按照“分批投放、稳步推进”的原则,引导市场逐步达到供需平衡,最终实现市场调节。

  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数量、里程利用率、驾驶员收益、乘客平均候车时间等指标,避免经营者盲目、非理性进入市场。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改革管理机制

  经营权无偿使用

  2019年底前过渡完毕

  我省将改革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机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对原有逐年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出租汽车,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已一次性收取多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由城市政府制定方案,采取优先配置经营权、延长经营期限或货币退还等方式,尽早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原则上2019年底前过渡完毕。

  《实施意见》规定,未收取有偿使用费、权属有争议以及本意见下发后新增的经营权不得转让。未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规范服务方式

  鼓励巡游车

  提供预约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鼓励网约车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预约服务。

  城市政府要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和大数据战略行动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出租汽车服务信息化运用,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此外,要加快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经营许可协议收回经营权。

  分类管理运价

  适当拉开巡游车、网约车、公共交通的运价

  《实施意见》提出,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巡游车电召或网络预约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巡游车、网约车服务均应明码标价。要适当拉开巡游车、网约车、公共交通的运价,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与此同时,建立运价调整机制。城市政府要健全巡游车运价作价规则,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定位、市场供求、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成品油价格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打击非法营运

  摸排本地区有组织的“黑车”团体

  《实施意见》提出,城市政府应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的综合规划,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加油(气)站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统一建设。

  此外,打击非法营运。城市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组建多部门参与的常态化打击非法营运联合执法机构队伍。

  要按照“依法行政、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要认真摸排本地区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体,对其暴力抗法、欺行霸市、群访非访等行为,由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坚决打击。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特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已核实从事非法营运的个人,一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加强准入管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

  线上服务能力要通过认定

  《实施意见》对网约车的许可管理和经营行为都做了相应规定。要求严格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网约车市场准入管理。明确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

  在我省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线上服务能力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

  根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提供者、客运服务承运人,承担网约车及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服务、运营、安全等主体责任,与网约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切实保障营运安全以及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应与全省统一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对接,确保平台上从事经营的车辆和驾驶员符合相关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网约车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支持在通勤时段、节假日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友好互助的合乘行为。城市政府要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权利义务,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的行为。

  规范经营行为

  运用大数据手段

  加强市场监管

  《实施意见》规定,鼓励实行品牌化、公司化、规模化经营,不断完善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鼓励巡游车企业、网约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鼓励现有个体经营者在自愿基础上采取行业协会、联合体、入股公司、委托公司等经营方式实行组织化管理。

  规范承包经营行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承包人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人和车辆的管理,履行相应的运营、安全和维护行业稳定等责任。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收取资产抵押金不得高于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50%。承包人不得再转包或者采取聘用其他驾驶人的方式变相转包。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以及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尤其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手段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

  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实现管理闭环。尽快搭建全省统一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不断提高对巡游车的动态监管能力,强化对网约车线上线下运行过程监管。

  加快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并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互联互通。(作者:胡锐 来源:贵州商报)

  

作者:胡锐 编辑:陈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