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往樟江倒污水垃圾 最高罚50万

2016-11-27 15:01  来源:贵州商报

  日前,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标志我国南方喀斯特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主要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今后有法可依。

  樟江流域是中国南方喀斯特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主要水系,是黔南自治州的重要水源。随着近年来城镇化、工业化以及旅游业、农村种养殖业规模的推进和不断发展,樟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该条例的出台对加强樟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对樟江流域保护的原则、流域规划、生态保护与发展、河道保护与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其中规定,樟江流域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樟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报批后实施。

  为了强化樟江流域水污染的防治工作,该条例明确,樟江流域禁止七项行为。其中,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溶洞等向地下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存贮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测职责或发布虚假检测信息,或对水源保护区管理不严造成水源污染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该条例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记者胡锐 来源:贵州商报)

作者:记者胡锐 编辑:李易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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