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近半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位列全国第六、西部第三
4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去年年底,我省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47%,位列全国第六、西部第三。
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我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近12万人,其中农村特困人员10.42万人。“十二五”以来,全省共投入特困供养机构建设资金24.8亿元,共新建和改扩建特困供养机构683所,新增床位6.7万张。
据介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今年2月,我省颁布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贯彻了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得到公平的救助供养服务。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意见》明确,将把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个部分,要求基本生活标准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生活自理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以适应不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需求;将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家庭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要求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等。
《意见》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作为兜底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范围。(王静 记者张薇 来源:贵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