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贵州:健全制度 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

来源:人民网

  《实施意见》解读新闻发布会现场。

  4月27日,在贵州省召开的《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贵州省民政厅等单位对《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解读。

  据悉,截至2016年底,贵州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11.95万人。“十二五”以来,贵州共投入特困供养机构建设资金24.8亿元,共新建和改扩建特困供养机构683所,新增床位6.7万张,各地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贵州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罗宁表示,由于经济、历史等原因,从总体上看,贵州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仍然存在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供养水平不高、特困机构管理服务不规范、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

  罗宁表示,为解决上述问题,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以及《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确定的基本原则,今年2月4日,贵州省颁布施行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贵州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政策目标、对象范围、供养内容、经办服务等,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提高特困人员救助精准性,把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个部分,要求基本生活标准要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以适应不同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服务需求;坚持以人为本,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提升托底保障合力、防止福利叠加,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罗宁表示,为尽快让这项惠民政策见到实效,《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宣传。

  同时,针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渠道不通畅的问题,《实施意见》对供养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及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压实市(州)、县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责任的同时,明确省级对各地给予适度补助,并重点向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予以倾斜。

  “特困人员是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罗宁表示,下一步,贵州省民政厅将着眼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补齐民生保障“短板,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确保这一惠民政策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如何申请救助供养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及他人代为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入户、邻访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资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相同的工作日内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特别要说明的是,这项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及时通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赵静 实习生龙章榆 来源:人民网)

作者:赵静 实习生龙章榆编辑:赵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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