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台拿走他人遗留财物1万元侵占罪?盗窃罪?
2018-02-01 08:01 来源:山西日报
【案情】
李某在银行取款2万元,将1万元遗留在柜台填钞口忘记取出便离开柜台。之后,高某在该窗口办理业务时将李某遗忘在填钞口内的1万元现金取走。李某回家后发现少了1万元,通过与银行核对,调取监控录像,公安机关找到高某追回现金1万元。
【评析】
笔者认为,对类似案例进行定性分析的关键是对“占有”的准确理解。
本案发生在银行营业厅内,取款柜台的填钞口具有空间上的封闭性和使用上的专属性,由银行经营管理。当客户办结业务离开营业厅后,其遗留在营业厅取款柜台内的现金又复归银行的控制之下,银行负有清点、保管、退还之义务。若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客户遗留的现金拒不退还,属侵占行为。若银行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走遗留财物的,则属盗窃行为。
李某在取款后将1万元现金遗留在柜台内,该笔现金自动转化为银行合法占有。高某非银行工作人员,对该款无权保管和控制,所以高某的行为并非拾得他人的遗忘物。高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他办理业务时发现填钞口内有整捆的1万元人民币,犹豫了一下,把自己的钱包放在填钞口上遮挡,趁柜台业务员不注意的时候,用右手伸入填钞口内将钱拿出装在裤兜内,办完业务后离开。可见,高某在拿到1万元现金前,主观上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除了上述案例的情形外,还有一些行为属于盗窃罪。如:帮他人照看房屋的人,其将他人房屋内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盗窃罪。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下车后将行李遗忘在车内,后面乘客在下车时将前面乘客的行李一并取走,成立盗窃罪,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司机将前面乘客的行李据为己有的,则应认为侵占罪。
吕梁市中级人民院刑二庭 贺旭杉
作者: 编辑:即时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