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每月向城管“上供” 行贿17.7万被判一年

2015-07-01 15:09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商报

12户占道摊主每月“凑份子”,由其中一人统一收取送过去

行贿城管17.7万 他被判一年

  多彩贵州网 讯 以男子刘某为首的12户占道摆摊经营户每月向城管“上供”,使得这些占道摊位没有被及时取缔拆除。几年间他们共送给某城管中队(另案处理)17.7万元。近日,贵阳云岩区法院一审认定刘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自2009年上半年起,刘某等12户占道摊主在云岩区某市场占道摆摊,为了将占道摊位长期占有,不被辖区某城管中队取缔拆除,在2009年8月,经刘某提出,由12户占道摊主共同商议决定:12户占道摊主每户每月出250元钱,每月共计3000元钱,交给辖区某城管中队,该款项由刘某统一收取送过去,并具体负责和城管协商占道摊棚的问题。

  自刘某等12户摊主每月上缴3000元好处费后,辖区某城管中队对刘某等12户摊主的占道摊棚就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未依法取缔拆除。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9年8月开始至2014年5月止,经被告人刘某收取送给辖区某城管中队共计15.3万元。另外,自2010年中秋开始至2014年春节期间,每逢中秋、春节,刘某又从每户摊主处多收取250元,每个节庆日另外送3000元给辖区某城管中队,四年间共计八个节庆日共送给辖区某城管中队2.4万元。法院查明,经过刘某共计送给辖区某城管中队的好处费17.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财物人民币17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对单位行贿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 编辑:赵兴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