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9·18任某某贩卖淫秽光盘案”终审裁定
2017-07-28 17:03 来源:多彩贵州网
7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2016年“云岩区9·18任某某贩卖淫秽光盘案”被告人任某某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在押淫秽光盘依法没收销毁。
2016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交易市场邮政银行摆设摊位出售光盘。公安机关检查过程中,在被告人任某某摊位上查售的560张疑似淫秽光盘。经贵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554张系淫秽物品。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0日被逮捕。2017年3月8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是被告人任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是在押淫秽光盘依法没收,由原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任某某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作者: 编辑:李易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