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不还是丢人的事”见证道德高度
作者:郭元鹏
7月炎夏,年近七旬老夫妇拾金不昧的故事在辽宁成为传颂热点……在垃圾堆里捡废品,竟然捡到15万!这事真实地发生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东沟村玉春园小区董德成和李慧君夫妇身上。董德成老人觉得拾金不昧没啥值得说,他说“捡破烂儿卖钱,是光荣的事;但捡钱不还,是丢人的事!”(7月24日《人民日报》)
对于这对老夫妻来说,他们的生活是不容易的,平时就靠着捡拾破烂过日子。在垃圾堆里发现了15万元现金,这无疑是十分具有诱惑性的。别说是一对靠捡拾破烂过日子的老人了,即使是我们平常的家庭,面对这15万元花花绿绿的钞票,也很可能是“难以拒绝诱惑”的。
正是因为如此,才显示出了老人的道德高度。这些钱款是一位邻居不小心丢失的,他们家里有病人,筹集了钱款是准备看病用的。假如说,捡拾钱款的老人选择的不是“拾金不昧”而是“拾金而昧”的话,可想而知,结果会是什么!也许很可能会导致一个家庭的悲剧。丢失钱款的邻居是幸运的,因为他们遇到的是把“捡钱不还是丢人的事”放在心灵最高处的好邻居。
问题是,现实生活中,有如此道德高度的人并非比比皆是。我们以往推崇的“拾金不昧”渐渐演变成“拾金而昧”。别说是在捡拾钱款的时候没有被人看见,即使真的是被人发现了,也有人狡辩三分,说这笔钱就是自己的。对于这样的人你又能奈何呢?只能是导致事态的升级,甚至最终需要报警来解决问题。关键的问题还是,即便是报警了,只要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钱款是自己丢失的,钱款是他人捡拾的,警方一般也无能为力。
君不见,在道德与非道德面前,出现了很多尴尬的事情:有人捡拾了10万元钱款,要求失主给5万元感谢费;有人在暴雨时节捡拾了车牌,摆在大街上叫卖,想领回必须支付100元或者是200元报酬。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拾金不昧”变成了“拾金而昧”,这种问题该如何解决?我们显然不能期望每一个捡拾钱款的人,都能站在道德的高度上,都能把“捡钱不还是丢人的事”作为人生底线。我们需要倡导这样的道德高度,更需要的是有法可依的法律高度。面对一个个“拾金而昧”的人,似乎到了出台专门法律规定的时候了。其一,应该规定“拾金而昧”属于违法行为,而不能只是道德倡导;其二,也可以做到通融,尝试制定“拾金不昧”的奖励标准,或者说是“有偿回报”,规定“拾金不昧”的回报标准,回报比例都可以详细规定出来;其三,对于属于“拾金而昧”的行为,相关机关一旦查实,应该严肃处理。
“捡钱不还”不能只是“丢人的事”,还应该是“法律的事”。 但不管怎么说, “捡钱不还是丢人的事”见证了道德高度。(郭元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