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下午,贵州省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新闻发布会举行,贵州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季可,贵州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任亚林,贵州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陆仕玉,贵州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吴学源出席发布会。
在提问环节,香港文汇大公传媒记者提问,贵州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陆仕玉作了现场回答,问答原文如下。
香港文汇大公传媒记者: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陆仕玉处长,此次国家出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原政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香港文汇大公传媒记者现场提问
陆仕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贵州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陆仕玉回答记者提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所以,此次国家出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原政策相比主要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摊销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