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推进水运绿色发展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2月26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水运具有能耗低、污染小的优势,与其它交通方式相比,油耗是公路的1/8、铁路的1/3。《办法》的出台,将极大地推进贵州水运发展,为承担同等物流周转量提供了更加绿色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
制定《办法》迫在眉睫
近几年,贵州省高速公路、高铁、民航等运输方式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内河水运通道不通、能力不足、投入低下,是经济发展的明显短板。为此,贵州出台政策,采取多种融资措施促进通航设施建设,打通水运通道,提高通道运输能力、降低物流成本。
随着各条江河水电、航电枢纽的开发建设,全省通航设施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乌江思林、沙沱升船机已经建成,构皮滩、都柳江的从江、大融等通航设施在建。
如何规范管理,提高水路运输效能?目前对贵州而言,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撑。2008年施行的《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仅对航道管理与建设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通航设施建设、管理上有所欠缺。
因此,及时出台《办法》,依法规范通航设施管理,提高通航效率,促进水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允许为提高通过能力而新建或增建的通航设施收取过闸费
根据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十三五”期间,贵州省将全力实施乌江水运大通道“提等扩能”工程建设,主要建设构皮滩、思林、沙沱二线1000吨级通航设施及400余公里三级航道,建设投资近200亿元,只依靠政府的财力难以实现。
因此,《办法》第九条明确了通航设施投融资建设及船舶过闸收费规定,采取公益和有偿相结合的办法,加快通航设施的建设。具体来说,就是借鉴高速公路融资模式,可以采取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既创新水运投融资方式,又解决通航能力不足问题。
据了解,通航设施收取船舶过闸费仅适用于增建的二线通航设施以及不通航河流上修建通航设施后通航的情形,在办法施行之前已建成或在建的一线通航设施不收取过闸费。
通航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做到“五同步”
通航设施建设方面,《办法》明确,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设施,通航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过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设施或者预留通航设施建设位置。
《办法》明确了“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避免出现建设单位将通航设施交给通航设施运营机构管理后不承担运行、维修、保养等相关费用的情况。
船舶过闸禁止谎报瞒报 违反最高罚款一万元
《办法》还规定,船舶过闸应当符合过闸规定,服从指挥,遵循安全第一、先到先过、重点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严禁抢进抢出。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
船闸(承船厢)每满一闸通行1次,但船舶等候过闸时间超过3小时的,未满一闸也应当放行,等候过闸时间以第一艘船舶的等候时间起算。船舶过闸应当如实申报信息,禁止谎报、瞒报。
同时,禁止强行闯闸,碰撞闸门,装卸货物、排放污油污水、倾倒废弃物,驶出通航设施管理区域等行为。
根据办法,凡违反以上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