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水平

2015-06-12 13:56  来源: 多彩贵州网

【专题】开始地方立法 贵州准备好了

  近年来,我厅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提升全省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发展水平。“十一五”以来,交通运输领域先后制(修)订了6部地方性法规和4部省政府规章,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工作中我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强化基础工作抓立项。

  交通运输工作千头万绪,需要通过立法调整解决的问题很多,夯实基础工作,加大投入力度,争取各方支持,狠抓计划落实,是充分利用好有限立法资源,推动交通运输立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一是领导重视全力推进。坚持将交通运输立法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厅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法规草案起草小组,抽调有关业务、法制部门精干人员全程参与,安排落实立法工作所需设备和经费,确保立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二是按照规划指导实施。广泛征求各方特别是基层管理部门意见,统筹考虑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和立法需求,研究制定拟提请地方立法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注重交通法规体系建设的广度、立法调研的深度、草案起草的进度,不断提高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加强沟通争取支持。积极向省人大和省政府汇报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现状,邀请立法工作机构领导专家参与我厅组织的立法调研活动,客观反映交通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争取有关各方的支持。例如,《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作为立项临时新增项目,正时逢我省启动高速公路三年会战和美丽乡村小康路行动计划,积极的汇报沟通和充分的理由,在立法论证会上得到了专家们的一致同意。四是尽职尽责赢得信任。从立法调研、法规论证到颁布实施,我厅都组织专门人员负责起草文本、回答咨询、提出建议、参与修改、组织实施,保障立法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努力的工作换来的是法规草案的日趋成熟和有关各方的认同。

  二、立足服务发展抓统筹。

  在草案起草和修改论证中,准确把握立法目的,摈弃部门利益,坚持把行业发展需要、行政管理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立法问题作为重点,丰富和完善文本内容。一是始终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揽权。该行业承担的责任,不回避矛盾敢于担当;交给其他部门管理或放给市场更有利发展的事项,积极放权。例如,《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将公共汽车和出租车有关审批权限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发挥地方政府对本区域需求的调控能力;又例如,《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将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统一赋予一支队伍,实践证明更符合我省以及行业实际,更有利监管。二是查遗补缺积极补位。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边界不清、职责交叉、管理盲点等问题,主动作为,及时通过立法调整规范。例如,《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理清了乡镇自用船舶与渔船、客货运船舶的边界,明确了管理主体和管理职责;又例如,《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在当前我省交通建设大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促进和保障作用。三是顺应改革及时修法。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情况,对一批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及时将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意志,通过修正《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存在营运车辆超员、超速、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等情形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处罚,倒逼企业狠抓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四是权依法使重在监管。通过立法理清事权责权,在积极通过立法解决执法队伍地位问题的同时,亦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促使行政执法人员更好更准确地履行执法监管责任,目前我省交通运输七个执法门类对应的执法队伍均已取得法规授权。

  三、突出程序重点抓质量。

  草案起草和法规论证中,坚持广开言路、反复论证、认真修改,不断提高文本质量。一是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学习借鉴其他省区成熟经验,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走访调研,找准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每个法规均不少于考察两个省区,深入基层不少于两个市县。二是坚持开门立法。探索推进专家立法、第三方立法,《贵州省公路条例》委托贵州大学专家牵头起草草案,借助“外脑”帮助丰富完善法规草案。高度重视并广泛征求社会、基层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对不能采纳的意见建议均提出明确的理由和依据,依托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完善文稿。三是重点条文反复论证。对社会关注度高、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文,采取召开听证会、深入与有关部门或行政相对人交换意见等方式,反复论证。《贵州省公路条例》针对社会关注的限速标志设置问题,召开了公安交警、运输企业、私家车主、专家学者、律师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就出租车能否拼客问题,专题与出租车公司、驾驶人、管理部门及市民代表进行了交流论证。四是开展立法后评估。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对《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对法规规章制定出台的价值意义进行了总结,并对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组织力量对法规立法和执行效果进行走访,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立法水平。

  四、确保落实到位抓宣贯。

  立法的目的在于执行,我们重点把握几个环节抓好法规宣贯,确保尽快实施、较好实施。一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抽调部分执法人员和业务干部参与立法工作,使其深入了解掌握法规背景、条文释义,可以说一部法规的制定,也培养了一批熟业务、懂法律的综合型干部和普法讲解员;举办多种形式的宣贯培训班,使广大执法人员尽快掌握法规,学会应用法规,将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情况作为执法证件年审的必要条件,促进执法人员自觉学法、用法、尊法、守法,成为合格的法规执行者和捍卫者。二是完善配套制度文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人员研究制定执行法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法规得以更好实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过去从来没有行政处罚案例,作为全国第一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我们围绕《贵州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组织编制了统一的执法文书,专题培训执法人员,预评预估实施行政处罚可能出现的困难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依法合法,平稳推进。三是强化法律适用监督。坚持把法律法规适用和执法行为作为每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案卷评查、重点抽查等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组织开展执法交流、交叉检查等活动,学习交流不同地区执法经验;充分运用好行政复议结果,指导基层办案,努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是丰富社会宣贯载体。坚持把新颁布法规规章作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紧密交通运输行业特点,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推进法律“六进”,使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宣传深入人心,有效宣贯促进执行有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我们将全力协助做好地方性立法有关工作,加快完善交通运输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推进我省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 省交通运输厅  编辑: 吴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