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9月施行 机动车冒黑烟不得上路
2016-08-01 10:35 来源:黔中早报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重拳防治燃煤大气污染,专门划定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冒黑烟的机动车,不得在公路上行驶……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对贵州省大气环境保护起到重大作用。
《条例》全文共八章七十一条,分别从总则、监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和规定。
《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主要负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及公众大气环境权益的经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做出决策前进行论证和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必要时举行听证。
同时,《条例》也明文规定,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先进的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另外,全面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煤化工、煤炭火电、焦化、金属冶炼、陶瓷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禁止引进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
作者: 编辑:吴静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