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未果 男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2017-07-18 05:41  来源:山西晚报

  彩礼对于很多农村家庭,已经成了不能承受的重负。

  男子赵,25岁。女子刘,25岁。2015年11月,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2月,赵随父亲、媒人,两次前往刘家,一共给了刘彩礼68880元和7块银元。2月底,认识刚刚4个月的两个年轻人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两人离开家到太原工作,并开始同居生活。

  共同生活却并不如意。按照赵的说法,两人多次发生争吵,每每争吵时,刘便离家出走。2016年6月,在一次争吵后,刘再次离家出走。这一次,刘甚至悄悄退掉了赵租来的房子。房中所有财物,也被刘带走。此后,刘多次提出退婚,解除婚约。赵及家人多次找刘协商和好,但一直未果。赵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返还彩礼68880元及银元7块。

  关于彩礼的问题,刘说,原来说好的彩礼是138800元。刘已经收到的68880元,是赵和他父亲分两次送到刘家的。第一次的38800元,说好是置买东西钱。第二天,刘和赵以及家人便外出买东西,分别买了三金和两人的衣服。后来,赵和他父亲又送来了30000元钱和7块银元。关于同居问题,刘说是赵强行要求同居的。同居期间,赵不劳动、不工作,甚至还打骂刘。赵的行为,使刘的身心受到了伤害。刘觉得,彩礼不应全返还,只能部分返还,最高可以返还30000元及7块银元。

  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民间风俗习惯,婚前或者同居期间由男方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的这种给付行为,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情形时,男方请求返还的可以酌情予以返还。扣除已买东西的开支,法院判决,刘返还赵彩礼50000元、银元7块。

  本报记者 郭卫艳

作者: 编辑:即时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