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下午,贵州省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新闻发布会举行,贵州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季可,贵州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任亚林,贵州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陆仕玉,贵州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吴学源出席发布会。
在提问环节,多彩贵州网记者提问,贵州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任亚林作了现场回答,问答原文如下。
多彩贵州网记者:
您好,我是多彩贵州网记者。想再请问一下陆仕玉处长,这一次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时点政策推广对我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有些什么好处呢?

多彩贵州网记者现场提问
陆仕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贵州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陆仕玉回答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