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河十条”还青山绿水
近日,安龙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要求,出台10条措施,对县境内29条(个)河(库)进行生态治理。
“河长制度”。全面建立县、镇(街道)、村(居)三级河(库)长制组织体系,设县级河(库)长29个,由21条河流,21个水库,1个湖泊构成,实现河道、湖泊、水库等各类水域河(库)长制全覆盖,河(库)长名录在政府网站和党建扶贫云平台公布。县级和各镇(街道)设置河(库)长制办公室,落实相关人员和经费,承担河(库)长制日常事务工作,组织推进河(库)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公示标牌”。由县河(库)长办组织,各镇(街道)具体实施,在县、镇(街道)、村(居)各级河(库)长负责的河道、湖泊、水库、饮用水源地树立河(库)长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河流名称、河流长度、起止点、现状水质、涉及的各级河(库)长姓名、对应的责任单位、河(库)长职责、“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应向社会公布。
“聘请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道)、相关责任单位根据辖区内河流实际需要,聘请义务监督员和保洁员负责河(库)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
“监测预警”。统筹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现有监测断面,加强跨县行政区监测断面建设;开展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招堤风景区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将水功能区全部纳入水质监测范围,从严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划界确权”。加快河流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组织实施河(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启动所有水库和部分河道的岸线利用规划工作。
“修复改善”。组织实施小流域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完成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40平方公里。有效防治水土流失,提高广大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生态修复、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巡河监管”。建立由县水务局牵头,环保、农业、林业、住建、国土、交运、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负责的河(库)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机制,根据贵州省“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6·18生态日主题活动,县、镇(街道)、村(居)级河(库)长按省委主要领导及有关领导指示和要求,开展巡河活动。
“执法整治”。开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专项执法检查与整治,对侵占河(库)水域及岸线、非法采砂、非法设置入河(库)排污口开展专项整治,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和开展河(库)治理的水污染综合执法与整治行动。加强工矿企业及工业园区水污染执法检查和问题整治,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执法检查和问题整治,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执法检查和问题整治,推进农业化学肥料、农药零增长执法检查和问题整治,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执法检查和问题整治,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执法检查和问题整治。
“清岸清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纳入河(库)长制工作的河流、湖泊、水库开展“清岸清水活动”,由各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水面、水域岸线进行打捞清理。
“考核评估”。全面开展河(库)长制专项督查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道)、责任单位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工作方案制定、组织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建设等任务,将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作者:杨维波 来源:中国黔西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