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表演枪支猎鸟 从江一村民被罚三千

2017-12-27 12:47  来源:贵州日报

    鸟是害虫的天敌,是庄稼的益友,是森林的保护神。法律明文规定不准非法猎鸟。近日,从江县丙妹镇岜沙村村民王某某因携带表演使用的枪支非法猎鸟,构成非法狩猎罪,被从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3000元。

  9月25日23时许,王某某携带捕鸟工具和表演使用的枪支,到从江县丙妹镇宰略村雾东坡捕鸟。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在回家途中,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王某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火药枪一支。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枪支系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应当认定为枪支。(通讯员 杨光天 来源 贵州日报)

作者: 杨光天 编辑:刘竹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