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两年 贵阳无人诉请儿女“回家”
多彩贵州网讯 “常回家看看”自2013年7月1日写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至今已两年时间,这是我国对赡养老人的进一步阐释。日前,记者了解到,老人虽希望常有家人“刷刷筷子洗洗碗”,但真正通过法律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贵阳(两城区)还没有此类案例。
父母习惯老家生活 兄弟轮流回家看望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这耳熟能详的歌词,唱出许多老年人的心声。
家住中天花园的程阿姨今年已70岁高龄,她和老伴一起生活,子女因为工作和各自家庭原因都在外地,只有逢年过节,一大家人才会聚到一起,那是老人最高兴的时候。“对我们老年人来说,看到儿孙绕膝,那才叫天伦之乐。”说到“常回家看看”成为法定义务,程阿姨说,子女们忙,能理解,尽管子女偶尔回家探望,但还是不能完全填补老人精神上的空虚,希望精神上有人多照顾。
今年75岁的秦老伯则表示:“这个法律规定虽然好,但做父母的,谁会因为子女不回家就告上法庭呢!

有住进老人院的老人表示,只有看到儿孙绕膝,才能感受天伦之乐。
在贵阳工作的刘先生虽有兄弟4人,分别在贵阳、遵义、北京三个城市工作,但父母仍在农村老家生活。兄弟几人曾试图将父母接到城里生活,但老人家说过不惯城里“小区大门、单元门、防盗门”的生活,更喜欢农村“开放式”的生活方式。刘先生说,自从“常回家看看”写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兄弟4人商量决定,每个月都要有人回老家看望父母,结合实际情况,兄弟4人轮流回家。“虽然老家在偏远农村,父母都配有手机,我们每天至少也要打一次电话回家,和父母交流,更多的是听他们唠叨唠叨,让父母高兴高兴。”
子女积怨、老人偏执等是儿女不回家主要原因
采访中,贵阳市云岩区中东法律服务所李成刚所长称,不少老年人为了让子女对自己重视,又不单独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却常以讨要赡养费等为借口对簿公堂。李所长分析,单独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这是一种行为诉,行为诉操作起来很麻烦,会出现执行难。讨要赡养费是一种予付之诉,具有强制措施,执行起来容易得多。
李所长回忆,在有的案子中,有的子女因财产纠纷等认为父母不公,积累怨气,不愿见面,即便法院强制执行,他们也不愿意见父母,直接拿张银行卡给父母,父母每月到银行取钱就算完事。以讨要赡养费为名,想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案子中,几乎都发生在多子女家庭,而独生子女家庭还没有出现。”李主任说,曾有一位90多岁的退休老人,每月退休金七八千元,且每年还有额外收入七八万元,衣食无忧,可儿子就是不回来看他,即便逢年过节,也只有孙子回来看他一眼。老人怨气很大,非要把儿子告到法庭,最终得到儿子的正面回应:“我都70多岁了,同样是需要人照顾的年纪了,动不了。”
李所长说,儿女不“常回家看看”肯定是有原因的,如距离远、交通不便、工作忙、子女积怨、老人偏执等,法律服务所和云岩区阳光社会工作站,专门聘请心理咨询师,调处一些如这样的民间纠纷、对多方心理疏导,缓解矛盾。
“常回家看看”重在倡导
贵州感君律师事务所周明星律师说,他和同事们至今没有接到类似要求“常回家看看”的案子,至于讨要赡养费的纠纷倒是有过咨询。记者从云岩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老人单独起诉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案子未曾遇到。而南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黄庭长告诉记者,他们也没有遇到过,但老年人涉及赡养、房产维权的案子不少。
黄庭长认为,“常回家看看”仅仅是“倡导性语言”,无法操作,既不好判也不好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这项法律规范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要求子女必须看望或者以问候方式给老年人以精神抚慰,让老人有精神寄托;另一方面则提醒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探亲权利。尽管规定中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现阶段,只能属于一项倡导性的规定,起到的是一种提醒和督促作用,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