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税局营改增“有问有答”(一)
一、年销售收入超过了500万元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相关行业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五十条的内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贵州省为20000;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贵州省为500。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金融业纳税人营改增后在营业税期间享受的小额贷款利息减免是否能继续享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的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到2016年12月31日。
四、房地产业以接盘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是否属于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第三条的内容:你单位须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才能属于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五、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营改增后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