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账号供他人租用共享汽车引发事故能否定罪

2017-08-06 08:08  来源:检察日报

  案情:刘某系王某同学。2017年4月某日,刘某打电话给王某,称自己驾驶证被吊销,不能租用共享汽车去接朋友。王某遂提议将其共享汽车账号借给刘某用于租用共享汽车。随后,刘某使用王某账号租用了共享汽车。当日晚,刘某驾驶共享汽车去接朋友,途中由于错踩油门致路人一死两伤。

  分歧意见: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王某并没有实际使用共享汽车,只是出借本人账号供刘某使用。王某仅承担对事故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王某本人未实际使用共享汽车,但其明知刘某驾驶证被吊销而将本人账号主动出借给刘某使用,这相当于主动将本人汽车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使用。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特定账号租用的汽车只能由在共享平台注册驾驶证的持有人使用。

  共享汽车属于一种分时租赁的商业模式。使用共享汽车,应由申请者下载手机APP,并上传本人驾驶证和身份信息。共享汽车经营公司在后台对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复核,只有驾驶证和身份信息正常的才可能申请成功。在账号注册过程中,共享汽车经营公司会在APP中出示用户协议,协议会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具体条件及租用的共享汽车不能交由非注册用户使用。如重庆市某共享汽车经营公司在其用户协议中指明,租车用户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C2及C2以上等级的有效驾驶证。如果用户的驾驶证被吊销、没收、失效或以其他形式作废的,用户必须立刻通知公司,且该用户将不被允许预定或使用公司任何车辆。同时,在协议中还明确规定:“若用户将车辆交由非经授权驾驶人使用而出现事故责任,将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可知,共享汽车注册用户应具备共享汽车经营公司要求的正常驾驶资格,并不得将自己租用的汽车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正常注册用户,具有基本的社会认知能力,可以推定其知晓将由本人账号租用的共享汽车出借他人使用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出借账号给他人使用可视同将自有汽车出借他人使用。目前,受成本和技术的限制,共享汽车公司并不能同步掌握共享汽车的实际使用人是否是实际注册用户,也不能第一时间掌握实际注册用户是否出现驾驶证吊销、没收、失效等驾驶资格受限或丧失的情形。所以说,共享汽车公司的经营模式实际上是共享汽车注册用户和经营公司之间以诚信为基础,并以用户协议形式约定注册用户与经营公司之间责任分担的一种经营方式。在共享汽车使用过程中,经营公司默认注册用户具有正常驾驶资格且由其本人驾驶汽车。因此,一旦注册用户租用了共享汽车,其就拥有了共享汽车的占有和使用权,但这种权利专属于注册用户本人。若注册用户驾驶资格受限或非由其本人驾驶租用车辆,则需承担用户协议中载明的相关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注册用户,将自有账号主动出借给刘某使用,实际上等同于将自己占有并使用的汽车出借给刘某使用。这种做法违反了注册用户与经营公司之间的用户协议。若因出借行为造成事故的,王某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王某出借共享汽车账号给无证驾驶人,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行为,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编辑:即时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