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为上网抢劫 两年内被告不得进网吧
少年为上网抢劫 毕节开出首例 “缓刑禁止令” 两年内被告不得进网吧
多彩贵州网讯 日前,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提出的一起刑事案件“禁止令”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这是毕节市首例判决确认的刑事案件“禁止令” 。
据介绍,被告人胡某今年17岁,平时喜欢在网吧里上网。今年7月26日晚上,胡某因手头缺上网资金,趁林某不备抢夺他的手提包。抢夺过程中致林某摔倒在地,在把林某拖行一段距离后胡某得手。案发后,胡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林某的经济损失。
10月27日,警方以涉嫌抢劫罪将该案移送七星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方审查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涉嫌抢劫罪,决定起诉至七星关区法院。同时,鉴于胡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且适用缓刑。
另外,胡某作案的主要诱因是长期在网吧上网而导致的缺钱,如果继续允许其进入网吧不利于教育,七星关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禁止令适用的规定,向七星关区法院提出对胡某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禁止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12月16日,被告人胡某因犯抢劫罪被七星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同时禁止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新闻链接
禁止令,又称缓刑禁止令,指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对违反禁止令情节并不严重的犯罪分子,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的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